聊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好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符合六条(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过标准、或行业标准。
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化、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国家(省、部)企业技术、国家(省、部)联合研究等。
信息填报
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十条和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名或与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十四条规定处理。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过2亿元-三者同时满足。
3.企业提供的产品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过标准、或行业标准。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考虑到企业提交自评信息后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需要时间,建议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2023年的登记编号,确保及时享受优惠。
(一)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